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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金刚般若波罗蜜经》

净心行善分第二十三

济佛注解


  复次。须菩提。是法平等1。无有高下。是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。以无我无人无众生无寿者。修一切善法2。即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(一)。须菩提。所言善法者。如来说即非善法。是名善法(二)


  分解:
  此段文从无法可得而来。凡夫所行善业,皆是求福德之心。有此求福德之心,即是执著有为之善。稍有执著,皆是不净。今言净心者,无有能得所得之心,能所不住,故云净心。所云善行者,无有能行所行之行,能所不立,故云善行。总言净心行善者,即是所行之善亦忘,能行之心亦忘。发慈悲心,行利益事,外不执所度之心,内不执能度之心,不著四相,修一切善法,此之谓真正得菩提。


  词义:

  1平等:平等是真性的体,修善是真性的用。盖真性原是满腔仁慈,修善是仁慈发现处,但不为浮尘所蔽,则云净月明,一片菩提矣。

  2善法:凡如布施、持戒、忍辱、精进、禅定、智慧皆是明心见性的善法。依法修可虚我冥真,崇德履道,以造至觉之地。


  概论:
  前说,佛于无上正等正觉之法,言无少法可得。佛又恐须菩提,执著无法之见,故又呼而告之,谓本觉人人皆有,就是圣人凡夫,并无差别,一律平等,无有高下也。以无我,无人,无众生,无寿者,修一切善法,即得菩提。换一句话说,菩提本无法,特不能不假法以修行。既得菩提,法亦不立,正是发明经文,有我人等四相,即非菩萨之道理,而于法应无所住一节之义,更为详明。


  讲义:
  佛告须菩提曰:我所说无上正等正觉之法,即真性。在圣不增,居凡不损,人人具足,世世相同,故曰平等。佛与众生,无有高下,是名无上菩提。这个缘故,就是真性中,原无我人等四相之妄念,有此妄念,则为浮尘所蔽。所以能修明心见性一切的善法,就可以得无上正等正觉(佛果) 。

  佛又曰:“须菩提”乎!如来我,所言善法者,乃本性中自然之妙性,原来就无恶。何名为善,只因开悟众生,权名之为善法而已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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